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份,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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