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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口授遺囑之鑑定)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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