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
  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
  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