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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陳報司法院,至遲不得逾翌月十 日。
〔立法理由〕
審檢分隸實施後,法院管收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爰將原條文中「呈報 司法行政部」修正為「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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