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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四條(傳譯)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 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 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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