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
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前項情形,其授權行為或授權書如未經公、認證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
明之:
一、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二、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
    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三、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
    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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