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法院受國外法院委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除條約或法律有特別規定
  外,依本法辦理。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
  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達之
  規定辦理。
  委託送達,應於委託書內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國籍及其住所、居所或
  事務所、營業所。

  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
  訴訟法關於調查據之規定辦理之。
  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
  ,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
  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摘要。

  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
  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關於送達或調查之費用,民事依中華民國有關徵收費用之法令辦理;刑
  事按受委託法院實際支出之費用計算,由委託法院,所屬國償還。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