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國外法院委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除條約或法律有特別規定
外,依本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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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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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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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
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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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達之
規定辦理。
委託送達,應於委託書內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國籍及其住所、居所或
事務所、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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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
訴訟法關於調查據之規定辦理之。
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
,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
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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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
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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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送達或調查之費用,民事依中華民國有關徵收費用之法令辦理;刑
事按受委託法院實際支出之費用計算,由委託法院,所屬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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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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