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訂定之」。
二、拍賣程序:
(一)一般性物品由政風機構會同總務、會計單位參考市價,訂定合理
底價;特殊或貴重物品,則先函請有關商業公會派員鑑價,製作「鑑
價紀錄」及「拍賣物鑑價清冊」。
(二)受贈者有優先以核定底價承購之權利。
(三)拍賣前應以「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告欄或公開處所三日。
(四)拍賣程序由機關首長指派政風人員主持,拍賣時以出價最高且超
過底價,經拍賣人喊價三次無人加價,據應買人當場繳清價金時為拍
定。
(五) 對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三、易於腐敗之物,政風機構得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會同總務、會計單
位逕行變賣。
四、拍(變)賣後應填寫「買受人名冊」備查;所得價金應會會計單位,
送出納當日或次日繳庫取據附卷,並檢附清冊及收據影本陳報上級機關
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