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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五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施行後,法律另行修正其數額
者,依其規定。茲修正民事訴訟費用法業奉總統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令公布
施行,依該法規定,民事裁判費及執行費已修正其數額,是則前開條例第
三條關於裁判費及執行費得提高倍數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