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
一、受判決人。
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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