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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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
    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到場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其他受指定到場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由法警引導
    ,直接請求值日法官審核。各法院應按月事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相關
    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登簿)
    值日書記官應將聲請搜索票案件先登分案簿,取得流水案號。

三、(補正)
    法官審核後,如需補正,宜於輪值時間內辦畢,不得移交,以免延滯
    。

四、(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
    ,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
    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
    ,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五、(值日書記官保管搜索票)
    搜索票可事先套印、編號管制,就聲請搜索票案件,新增「聲搜」字
    號,與分案簿一併由值日書記官保管,並確實辦理移交予次一值日書
    記官。如不能面晤次一值日書記官,可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

六、(分案)
    聲請搜索票案件,無論係核發、駁回或撤回,均應於翌日或次一上班
    日,由書記官送分案室依原流水案號完成分案,並補登辦案進行簿。

七、(搜索票執行後之陳報)
    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或搜索、扣押筆錄,由承辦
    法官辦理。法官核閱後,書記官應將之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
    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

八、(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
    搜」字號,輪分法官以速件之方弛浮理(如遇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
    得分由值日法官審核),法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
    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或傳送)聲請人附卷,即
    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定撤銷,書記
    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

九、(卷宗保密)
    偵查中搜索案件之收案、分案、抗告或歸檔送卷等,因可能仍在偵查
    階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仍可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聲請搜索,因此送卷時,卷宗應以密件
    處理,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祕密,如有洩漏情事,應依
    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