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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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培育具卓越管理、前瞻領導及民主決策之高階文官,期配合國家重要
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拓展國際視野及洞察全球化發展趨勢,積極推
動機關業務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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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別及目標職務
本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具備晉升目標職務所需職能為目的,並採分
班方式辦理。各訓練班別受訓人員之目標職務如下:
(一)管理發展訓練(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MDT)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二)領導發展訓練(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LDT)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三)決策發展訓練(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SDT):
以簡任第十四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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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職能
(一)本訓練係以職能為規劃基礎之發展性訓練,建立包含外顯行為及
內在人格特質之管理職能架構,計分為「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
、「共通管理職能」及「層級管理職能」三大構面:
1.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包含「廉正」、「忠誠」、「關懷」、
「嚴謹」、「友善」、「情緒穩定」、「使命感」,共計 7項
。
2.共通管理職能:包含「團隊領導」、「溝通協調」、「課責與
管理績效」、「發展人才」及「國際視野」,共計5項。
3.層級管理職能:依訓練班別區分,管理發展訓練為「環境覺察
」及「政策管理」,共計 2項;領導發展訓練為「決斷力」及
「政策說服」,共計 2項;決策發展訓練為「危機研判與處理
」及「型塑願景」,共計2項。
(二)高階文官管理職能定義及關鍵行為指標(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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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管理發展訓練(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M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滿
2年以上。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秘書長級以上人員;公民營事
業機構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至多5人。
3.人數合計以30人為原則,並得視教學需要進行分班上課。
(二)領導發展訓練(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L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或擔任職務列等單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且合格實授之機關首長。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 4年以上
人員;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副會長級以上人員;公民
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至多4人。
3.人數合計以20人為原則。
(三)決策發展訓練(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SDT):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第十四職等人員或擔任職務列等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且合格實授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授(研究員);非政府組織
或非營利組織相當會長級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總經理級以上
人員。人數至多3人。
3.人數合計以10人為原則,並得視報名情形決定開班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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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機關(構)、學校及期程
為達嚴謹選訓目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如
附件2),各機關依下列方式及期程提送保訓會。
(一)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1.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
初審,於107年2月7日前函送保訓會。
2.中央二級機關於107年1月25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央
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及監察院)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
行初審,於同年2月7日前函送保訓會。
3.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就本
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 107
年 1月25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同年2月7日前函送保訓會
。
(二)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育及研究人員、非政府組織或
非營利組織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
服務機關(構)、學校就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並於107年2月
7 日前函送保訓會。但國營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服務機構就推
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107年1月25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同年2月7日前函送保訓會。上開機關(構)、學校各訓練班別薦
送人數不得超過2人。
(三)請各機關於相同資格條件下,在管理發展訓練優先推薦年齡52歲
以下、領導發展訓練優先推薦年齡55歲以下、決策發展訓練優先
推薦年齡60歲以下同仁參訓,以及優先推薦女性同仁參訓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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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選方式
(一)各服務機關(構)、學校應請被推薦受訓人員確認其資格條件及
填具受訓人員推薦表(如附件 3)。各主管機關應就擬推薦受訓
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召開甄審委員會或組成臨時
性之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核事項。
(二)相關機關應依本計畫第六點程序進行初審。初審通過者,應經保
訓會複審程序。
1.領導發展訓練與決策發展訓練:保訓會彙整參加人員推薦表資
料後,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綜整考量參加人員發展
潛能進行書面複審。
2.管理發展訓練:由保訓會以評鑑中心法辦理受訓人員遴選複審
,參加人員應依保訓會通知參加複審,並全程參與各項遴選評
鑑作業(含人格測驗),未克參與評測,不予錄取,另參加人
員參與評測之過程將全程錄影。管理發展訓練之遴選評測作業
,評測職能、方式及期程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評測結果經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決定錄取
受訓人員名單,由保訓會於107年4月20日前公布錄取名單,並函
知薦送機關(構)學校,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調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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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課程設計
(一)強調「培育領導者引領變革(Preparing Leaders to Lead Chan
ge)」,依目標職務所需職能,規劃「領導力」、「全球化」、
「公共治理」與「普世價值與人文關懷」四大模組課程。課程時
數配當表(如附件4、5、6)。
(二)受訓人員得依個人需求於訓前參加國家文官學院開立之上開四大
模組及外語能力等相關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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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實施方式及期間
本訓練包含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國內課程採分散訓練方式辦理,每
週五全日至週六半日上課為原則,國外課程採集中訓練方式辦理(約
二週),實施方式及期程分述如下:
(一)開訓典禮及學習共識營:受訓人員應參加國家文官學院於 107年
5月4日辦理之開訓典禮及學習共識營,以瞭解本訓練之概況。學
習共識營結束後,即展開本訓練之相關活動。
(二)國外研習:(所列時間將配合國外培訓機關作彈性調整)
1.管理發展訓練:107年9月1日至9月15日。
2.領導及決策發展訓練:107年9月1日至9月15日。
(三)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及結訓典禮: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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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地點
(一)國內課程:國家文官學院及相關培訓機關(構)學校。
(二)國外課程:保訓會將視年度預算及課程需求擇定國外培訓機關辦
理。
1.管理發展訓練:英國文官學院(Civil Service College Limi
ted, CSC)(暫訂)。
2.領導及決策發展訓練:美國聯邦主管研究院(Federal Execut
ive Institute, FEI)(暫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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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學方法及特色
(一)教學方法:以學習者為中心之教學方法,依課程需要採用課堂
講授法、論壇、行動學習( Action Learning)、問題導向學
習 PBL)、翻轉教學、實地體驗、政策專題實作、個案研討、
個案教學、個案指導、情境模擬、模擬演練、工作坊、標竿學
習、微型教學及研討會等教學方法。
(二)教學特色:
1.大師論壇:以知名講座「全球趨勢論壇」及「與大師有約」
活動,與受訓人員進行對談及交流,以引領高階管理者思考
未來挑戰。部分課程安排英語授課,以營造英語環境,有效
介接國外課程。
2.職務見習:安排表現傑出之高階菁英,擔任受訓人員之指導
業師,給予近身之學習、指導及諮詢,以達典範學習之效。
3.教與學活動:部分課程將安排受訓人員擔任相關訓練課程之
講座,透過實際參與授課之方式,收教學相長之效。
4.讀與思活動( Reading-Thinking Activity):培養受訓人
員閱讀習慣,以獲取新知及瞭解趨勢脈動,並結合反思學習
,深化學習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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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鑑方式
(一)實施方式:針對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學習表現進行過程及總結
評鑑,過程評鑑包括生活考評、教與學考評、職務見習考評及
國外研習考評;總結評鑑包括政策分析報告及國外研習成果分
析報告。
(二)成績計算:
1.本訓練之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
級。受訓人員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2.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
格證書,並依據「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
」規定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
校用人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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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回流學習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 2年應參
加保訓會或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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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
(一)相關經費由保訓會及國家文官學院107年度預算支應。
(二)非公務人員參加本訓練之國外培訓課程,應自行負擔機票及住
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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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一)保訓會或國家文官學院與受訓人員就有關訓練之其他權利義務
事項,以行政契約定之(如附件7)。
(二)本訓練相關重要活動及期程(如附件 8),如有異動情形,將
另行函知。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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