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考選部為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
    ,特訂定本計畫。

二、考選部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時,應於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中載
    明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相關事宜。

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
    製,封面依節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
    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四、考選部應於遴聘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典試委員(召
    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時,告知考試時附發法律條文之範圍,
    供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辦理命題、閱卷時之參
    考。

五、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
    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六、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 個月前經公布生
    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
    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七、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
    │編號│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
    ├──┼──────┼─────────────┤
    │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
    │2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
    ├──┼──────┼─────────────┤
    │3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
    ├──┼──────┼─────────────┤
    │4   │民法        │民法                      │
    ├──┼──────┼─────────────┤
    │5   │刑法        │刑法                      │
    ├──┼──────┼─────────────┤
    │6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
    │7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    訴願法        │
    │    │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
    ├──┼──────┼─────────────┤
    │8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
    │    │            │票據法  保險法            │
    ├──┼──────┼─────────────┤
    │9   │國際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