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部為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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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選部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時,應於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中載
明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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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
製,封面依節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
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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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選部應於遴聘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典試委員(召
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時,告知考試時附發法律條文之範圍,
供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辦理命題、閱卷時之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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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
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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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 個月前經公布生
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
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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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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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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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
│2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
├──┼──────┼─────────────┤
│3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
├──┼──────┼─────────────┤
│4 │民法 │民法 │
├──┼──────┼─────────────┤
│5 │刑法 │刑法 │
├──┼──────┼─────────────┤
│6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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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 訴願法 │
│ │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
├──┼──────┼─────────────┤
│8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
│ │ │票據法 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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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際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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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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