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現職差工應士級資位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在本考試規則公布前雇用之差工現支薪額
  在廿五元以上,其職稱依照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所列之職務及
  其所屬之資位者,得報應本考試。
  前項所指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職務非列舉者,以報經交通部核備有案者為
  準。

  現職差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分科:
  (一)業務類:凡從事文書、事務、材料管理等有關業務之人員屬之。
  (二)技術類:凡從事駕駛、機械操作、機械修護、道路工程及其他有
      關技術工作之技術人員屬之。

  本考試應考人報名時,應繳驗服務單位出具之職務及薪級(額)證明文
  件。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其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如
  附表。
  應考人經考試不及格時,仍留原職。

  本考試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其試務事
  宜,由主試委員會決定之。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本考試於辦理完畢時,由辦理試務機關將辦理考試情形及關係文件,函
  送考選部備案,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附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85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