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訂定職務說明書及辦理職務歸系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訂定職務說明書、辦理職務歸系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
    施行細則、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職務歸系辦法、職系說明書、職等
    標準及其說明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訂定職務說明書應注意左列事項(附職務說明書範例二份,如附件一
    、二):
  (一)職務說明書名稱之上,應冠以機關全銜,左旁註機關電腦代號。
  (二)職務編號:請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編報機關員額
        資料清冊作業注意事項」(電腦編號)填寫(附職務編號說明如
        附件三)。
  (三)職稱:依員額編制職稱或派令發布之職稱填寫,如科長、專員、
        辦事員等。
  (四)所在單位:按組織法規設立之內部一級單位及經權責機關核定有
        案之之任務編組填寫。
  (五)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所訂之官等職等填寫,如「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九職等」、「委任第四至第五職
        等」、「薦派第七至第九職等」等。
  (六)職系:就本職務之工作項目所需知能,參照職系說明書及職務歸
        系辦法第三條規定試擬歸列適當之職系。
  (七)工作項目:依據機關之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所
        分配於該職務之職責,逐項填列,每一職務工作項目以不超過五
        項為原則,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並於最後列述「其他臨時交辦
        事項」。
  (八)工作權責:參照職等標準,概述本職務所受及所予監督、工作之
        繁簡難易及其職責程度之高低,以及所為之建議或決定,對國家
        及社會大眾所生之效果或影響。
  (九)資格條件:參照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所定擔任該職務所需之任
        用資格填列,例如「具有職等標準第九至第十職等所定各職等任
        用資格之一者」或「具有職等標準所定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其另需具備執業或特定資格者,並將執業或特定資格一併填列(
        如醫師等)。
  (十)所需知能:參照職系說明書,敘明擔任本職務所需之學識、才能
        、經驗、訓練、技術、創造力及領導能力等。
  (十一)作業方法:依工作項目分別扼要說明工作流程、所受及所予監
          督、機具使用方法或與外界作何種接觸等。
  (十二)每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擬填後,均應經由
          單位主管核正並簽章後送人事單位辦理。
  (十三)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統一訂定之「共同職務說明書」,其職
          務編號按其職務數編號,例如某一單位有五個職務統一訂定職
          務說明書,其職務編號為「A×××210-A×××250
          」。
  (十四)預定精簡之職務,仍須訂定職務說明書及辦理歸系,俟該職務
          人員出缺後,再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註銷該職務
          。
  (十五)各機關調用人員,應以本職務說明書。

三、辦理職務歸系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歸系機關或受委託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應建立職務說明書、機
        關組織法規及員額編制表、機關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分層負責
        明細表及其他必要資料。
  (二)辦理職務歸系之程序:
        1.查閱資料:詳細查閱職務說明書及有關資料。
        2.分析評擬:承辦歸系人員依職務歸系辦法、職系說明書、職組
          暨職系一覽表,審閱職務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分析職務之
          性質、範圍及權責,評擬其應歸列之職系,並應連帶考量該職
          務人力供需之平衡性,及在機關內部升遷調派,以切合機關業
          務需要。
        3.核議:承辦歸系人員於評擬職務應歸之職系後,檢同職務說明
          書、職務歸系表、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送
          請職務歸系小組(職務所在機關)或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歸
          系機關或受託機關)核議。
        4.核定:職務歸系小組或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核議通過之案件應
          作成紀錄陳請機關首長核定或授權核定。首長(含被授權人員
          )審核前項職務歸系結果,如有意見,應發還重行核議或逕予
          變更。
  (三)職務歸系表各欄填寫說明(附範例如附件四):
        1.「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名稱」、「所在單位」均
          照職務說明書填寫。
        2.「歸系依據」填列「職務歸系辦法」。
        3.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之各職務,應在備註欄註明「共同歸
          系」。
        4.「所歸職系」依職務歸系小組或審議委員會核議通過,經機關
          首長核定或授權核定之職系名稱予以填入。
  (四)各職務經歸系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完成歸系後,應將職務歸系表連
        同職務說明書一式四份陳由歸系機關(主管機關)核轉銓敘部,
        二份抄送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人事管理人員、政風人員及主計人員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職務歸
        系。

四、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或需修訂者,隨時補充規定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