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遴拔優秀人才計畫綱要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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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為遴拔優秀人才,藉備各機關拔擢升用參考,以期達成適才適
    所人才交流之目的;特訂定本綱要。
二、遴拔對象分左列三種:
    1.優秀社會人才
    2.優秀考試及格人員
    3.優秀現職公務人員
三、優秀社會人才,暫以高、中級科技人才為優先遴拔對象;俟有成效再
    擴及其他各類人才。
  甲、遴拔方式:
  (一)國外方面:蒐集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等機關現有留學生資料加以選擇整理登記
  (二)國內方面:
       (1)分函各大專院校、學術機關及社會團體擇優推介之。
       (2)凡政府機關或民間社團依評審方式遴拔具有代表性之優秀科技
          人員,經公開表揚者,分別向主辦單位函索資料。
  乙、類別區分:
  (一)理學類:
        大氣科學、地質學、海洋學、植物學、生物學、食品營養學等。
  (二)工學類:
        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機械工程、造船工程、電機工
        程、電子工程、核子工程、電信工程、紡織工程、輪機工程、礦
        冶工程、化學工程、河海工程、兵器工程、航運工程、控制工程
        、測量工程、車輛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畫工程、電子計算機
        科學等。
  (三)農學類:
        農藝學、園藝學、農業工程、農業化學、植物病蟲害、森林、蠶
        桑、畜牧、獸醫、土壤學等。
  (四)醫學類:
        醫科、公共衛生、醫事技術等。
  (五)其他有關科學技術類。
  丙、資格條件:
      高級人才年齡在六十歲以下,中級人才年齡在五十五以上,並具有
      左列資格者,得登記之:
  (一)高級
       (1)經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2)具有技術人員簡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
  (二)中級:
       (1)經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或高等考試相當之考試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者。
       (2)具有技術人員薦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
四、優秀考試及格人員,以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外交使領人員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考績列優等以上者為限。
    考試成績於每屆考試放榜後向考試機關蒐集之。
五、前二項遴拔之人才,並應分向各該員之服務單位考查其服務成績、品
    德、儀表、體格、發展潛能與領導能力等。
六、優秀現職公務人員之遴拔,以最近五年內各年度考績(成)成績,有一
    年考列九十分以上,或連續五年列八十分以上者為限,由銓敘部及臺
    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審查委託委員會就各年度核定之考績(成)清
    冊遴拔之。但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並得按任用案送審程序隨時報送
    銓敘部:
    1.對主管業務研究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施確具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特殊功績者。
    3.具有特殊發明或著作經依以審查合格者。
    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依前項規定遴拔之優秀現職
    人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上前造冊彙送銓敘部。
七、經遴拔之各種人才,由銓敘部分類、分等編造名冊送請中央、地方各
    主管機關相機遴用。
八、本綱要自核定之日施行。
@[附件一-附件四]
司法法規彙編第六冊59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