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違反本規範或有其他違法失職情事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提經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為下列之處分: 一、促其注意。 二、警告。 三、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 四、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 五、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