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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