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
  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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