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90
人,瀏覽人次:
82272797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 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