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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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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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政監督科: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政發展、區里組織、區級災
情監控、輿情整合及不屬各科之區政等事項。
二、自治行政科:地方自治、里鄰長福利、研習、考核、里鄰基層會議
、里鄰基層建設、里鄰公園管理維護、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
里民活動場所、民生社區中心管理及協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等事項
。
三、宗教禮俗科:本市宗教行政、宗教輔導、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
、禮俗、基層藝文、祭祀儀典及各項慶典活動、傑出市民遴選表揚
、調解業務、非政府組織會館及林安泰民俗文物館經營管理、孔廟
管理委員會業務監督等事項。
四、戶籍行政科: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道路命名、門
牌編訂之規劃推展、戶政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
考核等事項。
五、人口政策科:人口政策規劃、宣導、國籍案件審查、新移民輔導及
新移民會館經營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七、資訊室:民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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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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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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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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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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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殯葬管理處、孔廟管理委員會及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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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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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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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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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指定所屬機關主管或邀請區長及有關人員列席
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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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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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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