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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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辦理各該行政
區有關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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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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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戶籍登記課: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
籍之得喪、更改姓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
理事項。
二、戶籍資料課: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
口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
冊、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行政庶務課: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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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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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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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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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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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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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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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
請臺北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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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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