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辦理各該行政
  區有關戶政業務。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戶籍登記課: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
      籍之得喪、更改姓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
      理事項。
  二、戶籍資料課: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
      口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
      冊、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行政庶務課: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
      項。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
  請臺北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