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支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里鄰公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一)里鄰幹部出席里內基層會議之出席費。
(二)志義工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三)志義工保險費。
(四)志義工物品及材料費。
(五)志義工點心費。
(六)志義工參訪費。
(七)專業服務費、講師鐘點費及委託技術服務費。
    前項所稱志義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或「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第二款之志願服務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
    限。
三、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里辦公處應按季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申請,審核通過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
      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按季將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四)會計年度終了,里辦公處應將經費使用情形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
      及里辦公處網站。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相關預算支應。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由區公所統一管理。
五、區公所應按季彙整各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
    得視情形抽查之。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臺北市○○區○○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申請表
┌─────────┬──────┬──────┐
│  工  作  內  容  │  實施期程  │  所需金額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臺北市○○區○○里里辦公處里長:
里長:                        ○○年○○月○○日
(職名章)
┌───────────────────────┐
│  區      公      所      審      核      欄  │
├────┬──────────────────┤
│        │民              政                課│
│區    長├───┬───┬──────────┤
│        │課  長│承辦人│審    核    結    果│
├────┼───┼───┼──────────┤
│        │      │      │□同意              │
│        │      │      │□不同意            │
│        │      │      │□其他意見(請敘明)│
│        │      │      │                    │
│        │      │      │                    │
└────┴───┴───┴──────────┘
臺北市      區      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單據粘存單
年度別:
┌───┬──┬───┬──┬───┬──┬──┐
│      │    │      │    │      │    │    │
│第  號│金額│      │用途│      │里長│    │
│      │    │      │說明│      │簽章│    │
│      │    │      │    │      │    │    │
├───┴──┴───┴──┴───┴──┴──┤
│                                              │
│……………………單據請貼在此處……………………│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