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里鄰公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一)里鄰幹部出席里內基層會議之出席費。
(二)志義工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三)志義工保險費。
(四)志義工物品及材料費。
(五)志義工點心費。
(六)志義工參訪費。
(七)專業服務費、講師鐘點費及委託技術服務費。
前項所稱志義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或「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第二款之志願服務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
限。
三、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里辦公處應按季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申請,審核通過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
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按季將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四)會計年度終了,里辦公處應將經費使用情形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
及里辦公處網站。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相關預算支應。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由區公所統一管理。
五、區公所應按季彙整各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
得視情形抽查之。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臺北市○○區○○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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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內 容 │ 實施期程 │ 所需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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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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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里里辦公處里長:
里長: ○○年○○月○○日
(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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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 公 所 審 核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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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政 課│
│區 長├───┬───┬──────────┤
│ │課 長│承辦人│審 核 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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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同意 │
│ │ │ │□不同意 │
│ │ │ │□其他意見(請敘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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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區 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單據粘存單
年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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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號│金額│ │用途│ │里長│ │
│ │ │ │說明│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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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請貼在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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