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里、鄰之編組,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
  畫情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超
      過四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
      戶為原則,超過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二、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
      過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五十
      戶為原則,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三、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
      二年內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得預設里。
  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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