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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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