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