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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 之。 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一 併移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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