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便民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革新政治風氣,提高行政效率,擴大
    徵求市民意見,以共同策進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市市民均得依本要點規定以書面提出建議,其適用範圍如左:
  (一)對市政之興革事項。
  (二)對本府各級行政人員不便民之反映事項。
  (三)各項行政措施之改進意見或請求服務事項。
  (四)對違法案件之檢舉事項。
  (五)好人好事之推薦事項。
  (六)其他非屬行政救濟而請求協助事項。

三、便民通訊應寫明左列事項:
  (一)事實經過:列舉時間、地點、人、物等具體事項。
  (二)建議:針對事實提出具體改進意見。
  (三)姓名:簽名或蓋章。
  (四)住址:詳列所屬區里、街路巷弄門牌號碼。
  (五)電話號碼。
  (六)年月日。
  (七)對本件敘述事實希望答覆或不必答覆,應請註明。
    前項(二)點建議事項應以一案一件分別書寫,(三)(四)兩點,
    依意見性質或經通訊人要求保守秘密者,受理機關應負責保密。

四、便民通訊受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設置專用信箱,並統一印發便民通
    訊用紙。

五、便民通訊箱設左右兩欄,右邊存放便民通訊用紙,供市民免費取用:
    左邊加設市民意見箱,供市民投遞書函。該箱分置於本市各區公所、
    里辦公處、各公共場所、人行地下道及其他適當處所。

六、市民意見箱投書案件受理機關為區公所,由里幹事負責收取。

七、受理機關對便民通訊或市民投書案件,應按規定登記列管並以速件處
    理,除重大案件簽報首長核定外,其屬一般性案件則分送有關業務單
    位辦理,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執行單位應於七日內
    將辦理情形逕復通訊人,並副知受理機關暨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通訊人或投書人要求保密者,由受理機關答覆。但不具名簽章者,
    不予受理。

八、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市民投書處理情形列表送本府民政局彙整
    併同便民通訊處理情形陳報本府核備,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

九、本府各機關對於處理本要點市民反映意見之績效,列入年度推行為民
    服務工作考核項目,其成績特別優良或執行不力者,應分別予以獎懲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附表一]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3頁
@[附表二]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4頁
@[附表三]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4頁
@[附表四]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5頁
@[附表五]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6頁
@[附表六]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7頁
@[附表七]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三冊20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