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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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為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
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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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重大問題,得視實際需要召開里民
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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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
託各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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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但經依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以九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宣告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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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以各里分別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與他里合
併舉行。
前項會議開會地點以不超出該區行政區域範圍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
得使用相鄰區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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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需用之場地,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予免費借用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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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區公所得應里辦公處之請求,邀請
區級行政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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