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基層建設座談會,除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外,里長得視實際需要
  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里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除為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外,里辦公
  處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連同座談題綱報請區公
  所備查,並於開會七日前隨同開會通知單送達與會人員,但情況特殊者
  ,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十五日內
  分送與會人員,並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或里內適當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