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基層建設座談會,除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外,里長得視實際需要 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里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除為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外,里辦公 處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連同座談題綱報請區公 所備查,並於開會七日前隨同開會通知單送達與會人員,但情況特殊者 ,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十五日內 分送與會人員,並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或里內適當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