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對建議案如有應執行而未執行者,由民政局彙提市政
  會議報告,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得抽查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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