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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市市徽以毛筆寫意手法寫出北字,簡明顯示本市,其式如下: 一、顏色由左至右分別為紅、黃、綠、藍四色。 二、下方置黑字TAIPEI及灰字臺北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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