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市市旗旗式,以白底為主,市徽置於旗面右側,其式如下:
  一、旗面之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TAIPEI臺北字樣各以黑字及灰字置於旗面左下側。
  三、TAIPEI尾端置於旗面橫寬二分之ㄧ與縱高之六分之一處。
  四、TAIPEI距離左側為一字母高,TAIPEI與臺北字樣維持固定比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