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徽、市旗,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市徽、市旗應設置於顯著、雅觀及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 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不得擅自更改市徽、市旗之樣式、用於商業營利、作為商業上專用 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