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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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社會風氣,倡導婚禮節約,推行示範
性婚禮儀式,辦理聯合婚禮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聯合婚禮之報名方式,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於聯合婚禮前二
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身心障礙者申請參加聯合婚禮,民政局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參加資格,每對須繳交服務費新臺幣一千元。繳費後無
故退出或被取消參加資格者,服務費概不退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
。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於婚禮前檢具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得於聯
合婚禮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無息退費,逾期不予受理。
市民聯合婚禮如因天災、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或
停辦時,民政局無息退還每對申請人所繳交之服務費,申請人不得異議或
請求任何賠償。

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無故缺席者
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於講習會前檢附
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政局得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聯合婚禮。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