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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因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臺北市宗
    教團體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
    名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資格:
    本注意事項受理宗教團體所有之農業用地更名登記案件,限於九十二
    年二月七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前登記有案之寺廟(含補辦
    登記之寺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並檢
    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始得辦理:
  (一)買賣契約(賣渡證):記載為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名
        義購買而非私人名義購買者。
  (二)信徒大會(董事會)紀錄:當時召開信徒大會(董事會)決議購
        買該農業用地之紀錄。
  (三)帳簿:當時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帳簿記載支付購買該
        農業用地之經費。
  (四)無償取得之證明文件:記載為贈與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
        會者。
  (五)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切結
        書: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
        立具切結書載明該農業用地並非私人所有,而願意歸還登記為寺
        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者。
        遺產管理人應履行民法規定之程序報經法院核准或親屬會議同意
        。
  (六)其他如法院認證書等文件足可認定之資料。

三、申請人應檢送表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份:由本府民政局自行印製。
  (二)買賣契約(賣渡證)影印本或信徒大會(董事會)紀錄影印本或
        帳簿影印本或無償取得證明文件影印本或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二
        份,含立切結書簽名及蓋章)二份。
  (三)寺廟登記表或教堂(會)、宗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二份
        。
  (四)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二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
        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二份)。
  (五)其他個案表件資料。

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程序:本市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符合規定者,由
        本府民政局依權責核發證明書。
        1.申請人應檢送第三點表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區公所初核
          後,轉報本府民政局審查,並由本府民政局核發證明書(如附
          件三)。
        2.各宗教團體應憑本府民政局所核發之證明書等文件向所轄地政
          事務所辦理更名登記。
  (二)申請期限本更名登記之申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
        九十三年二月八日止一年內辦理。

五、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辦妥登
    記或成立財團法人者,其農業用地雖於寺廟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之前
    取得,亦得申請更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