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重要節慶插掛國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彰顯節慶紀念
    意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
    行憲紀念日。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
    地點插掛國旗,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各道路之綠地、安全島: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插掛國旗之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

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暨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五日至次年一月三日。
  (二)國慶日暨臺灣光復節:十月十日至十月廿五日。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
    號國旗( 144公分×96公分),且於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
    插,以固定國旗。

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以插設於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綠地、安全島為原則,插掛
        之位置應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中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
        ,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二)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
        形,應立即調整或更換。

七、本要點所定插掛(設)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
    者,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