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彰顯節慶紀念
意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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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
行憲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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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
地點插掛國旗,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各道路之綠地、安全島: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插掛國旗之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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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暨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五日至次年一月三日。
(二)國慶日暨臺灣光復節:十月十日至十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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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
號國旗( 144公分×96公分),且於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
插,以固定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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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以插設於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綠地、安全島為原則,插掛
之位置應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中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
,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二)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
形,應立即調整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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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插掛(設)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
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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