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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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公益、
    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濟世助人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
    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宗教團體為登記有案之各宗教寺廟、教堂、教會等團體
    。

三、本要點所稱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其種類如左:
  (一)公益事業:
        1.兒童福利: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教養機構、兒童育樂設施事
          項。
        2.青少年福利:青少年輔導、服務、教養等福利機構之設置、育
          樂設施、獎助學金。
        3.婦女福利: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子教育。
        4.老人福利:老人扶養、療養、休養及服務機構之設置,托老服
          務、敬老服務等。
        5.殘障福利:設置殘障福利機構、提供殘障者輔助器具或醫療扶
          助。
        6.市政公共設施: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公園廣場之興建。
  (二)慈善事業:
        1.生活扶助。
        2.急難救助。
        3.災害救助。
        4.醫療補助。
        5.醫療巡迴服務。
        6.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三)社會教化事業:
        1.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科學館、藝術館等社會教育機構
          之興辦。
        2.舉辦生活、職業及各種專業講座:老人、婦女、青少年、家庭
          理財、體育、健康等講座。
        3.舉辦薪傳活動或講習,保存民俗才藝。
        4.配合政府舉辦之各項有益民眾身心健康活動。
        5.端正禮俗維護公共道德及其他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有關
          社會教育事項之推動或興辦。

四、各區公所應輔導轄區內宗教團體健全組織並按其經費財力興辦公益慈
    善事業,加強社會福利及教化事業之推行。

五、宗教團體全年度內單獨或聯合捐資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
    其成績優良者獎勵如左:
  (一)捐資新臺幣(以下同)八百萬元以下者,除本府頒給匾額外,並
        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二)捐資達五百萬元以上未滿八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給匾額。
  (三)捐資達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給獎牌。
  (四)捐資達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給獎狀。
  (五)捐資達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本府民政局頒給獎牌。
  (六)捐資達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本府民政局頒給獎狀。
  (七)全年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累計金額未達二十萬元,而
        其熱心公益事蹟及精神足為他宗教團體之表率者,由區公所自行
        獎勵之。
  (八)捐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該宗教團體負責人得由本府予以表揚並
        由本府民政局頒給獎狀。

六、宗教人士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每月八月底前)
    ,將轄區內各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之具體事實填
    造成果報告表及統計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二份報送本府民政
    局彙辦。

八、依第五項各點規定應予表揚之宗教團體,由區公所派員實地訪問並複
    核其捐資金額。必要時,各該表揚機關得再派員實地訪問瞭解有關情
    況。

九、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金額之認定及計算,應以該年度內實際支付
    有據可稽者為限,並避免重複計算;至以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事
    業及推行社會教化而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
    費用。

十、各區公所推行本要點績效,列入各區年度工作考核,其承辦人員工作
    績效依民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獎懲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