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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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依法裁罰之行政
    罰鍰案件,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及提昇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清理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罰鍰案件之管理、送達、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
    及再執行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罰鍰案件各單位應設置登記簿(附件一),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
    稱、處分書日期、文號、金額、送達日期、繳款期限、催繳情形、移
    送行政執行情形及收繳情形,由專人控管,並列入移交。但已建置資
    訊系統作業送本局核備者,免另行設置登記簿。

四、行政罰鍰之處分及送達作業,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行政罰鍰之催繳、分期繳納作業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各
          單位應於十日內以雙掛號寄發催繳函,另輔以電話加強催繳。
    (二)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但可提供支票擔保或因天
          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或確有
          處理意願者,各單位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附件二),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三)前款分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1.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
            期繳納。
          2.罰鍰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
            繳納。
          3.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八
            期繳納。
          4.罰鍰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四)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款各目之最高期數標
          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
          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五)前三款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六)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數額,未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
          到期,各單位即應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六、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單位應
    自處分確定之日或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罰鍰移送行政執行作業,依行政執行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七、取得債權憑證(或執行憑證)之後續管理,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八、各單位行政罰鍰執行成果,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考核要點規定,對執行罰鍰催繳人員依執行成果進行績效考核及獎懲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