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
稱各區公所)對調解委員報紙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
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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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臺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
點由管轄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核定並由各區公所聘任之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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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因解聘、辭職、死亡或任期屆滿等喪失調解委員資
格時,報紙費補助至調解委員在職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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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公所調解委員報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300元,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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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以補助各區公所調解委員報紙費為限,不得作為
其他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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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調解委員於次年欲訂報紙種類及寄
送地址等資料並造冊,統一辦理採購及核銷作業。
調解委員任期屆滿改選當年之報紙費補助作業,各區公所應於新任調
解委員就任之當月底前,依前項程序造冊辦理報紙採購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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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所屬調解委員會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
其執行成效本局將列為年度調解行政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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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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