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奠祭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助聯合奠祭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
    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臺北市聯合奠祭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經
    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為當
    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秘書室、法制秘書、會計室、宗教禮俗科主管共四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
  (三)本處處長一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處派員兼任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