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委任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四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
  及門牌證明書之規費免予收取。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具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
  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