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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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委任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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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四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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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
及門牌證明書之規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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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具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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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
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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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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