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投資專案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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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民間投資意願,發揮跨單位協調
    功能,縮短重大投資案件審查時程,有效排除投資障礙,特設置臺北
    市政府重大投資專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受理協助之重大投資案件,係指國內外廠商在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投資案件
    :
  (一)在本市辦理登記下列之一之產業:
        1.專業園區之廠商。
        2.休閒觀光業。
        3.生物科技業。
        4.資訊服務業。
        5.電信業。
        6.其他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二)經本府核准參與興辦下列之一之事業或建設:
        1.興辦本市都市更新事業。
        2.參與投資興建本市公共建設。
        3.參與投資市有土地開發案。
        4.依經濟部訂頒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設置之工商綜合區投資開發
          案。
        5.其他投資開發案。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投資案件之專責服務窗口,依法協調提供快速申辦及諮詢服
        務。
  (二)重大投資個案問題之彙整及協調解決,排除投資障礙。
  (三)針對影響重大投資之不合時宜法規或行政程序,研礙具體建議方
        案。
  (四)其他與促進重大投資有關事項之推動及研議。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擔任;組員十二人,由下列機
    關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一人兼任,負責參與各重大投資案件之協
    調,並擔任本小組與其所屬機關之聯繫窗口及機關內部協調工作。
  (一)本府工務局。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本府交通局。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六)本府消防局。
  (七)本府財政局。
  (八)本府地政處。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十二)本市商業管理處。

五、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指派人員兼任。幹事負責小組行政
    、議事、受理案件及相關諮詢工作。

六、本小組運作原則如下:
  (一)重大投資案件申請協調者,由服務窗口受理後即逕行協調。如有
        必要,即召開小組會議會同協商並邀請相關局處人員列席,若遇
        有窒礙情形,則由本小組研析案情併同各單位研提之處理建議,
        簽報本府裁核。
  (二)對已進行之重大投資案件,本小組應主動瞭解並予以必要協助,
        以確保投資時效。
  (三)對擬進行之潛在重大投資案件,本小組應主動聯繫,提供法令諮
        詢服務、投資環境及投資機會介紹等必要協助與輔導。
  (四)本小組對前三款案件均予追蹤、管考及彙報。
  (五)重大投資案件處理過程涉及中央權責部分,由本小組負責提報中
        央主管部會協助解決。
  (六)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與本府其他相關服務窗口互為聯繫配合,以
        隨時掌握重大投資案件脈動,機動提供服務。

七、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
    指派小組成員一人為主席。小組成員無法出席時,得由各該單位指派
    人員代理之。會前出席人員應深入瞭解問題,設想解決方案;必要時
    ,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