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依據:
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六九二三○號函示略以
,臺灣銀行就銷售第一期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業已停止受理,請本府依
據「公益彩券(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書」,隨時受
理設籍於本市之民眾申請擔任第二期(含)以後之公益彩券(傳統型
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貳、作業期間:隨時受理。(收件之哉止日期為每月月底)
參、申請方式
一、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單親家庭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社會局、財政
局申請。
二、原住民向各區公所原住民專責櫃台或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請。
三、郵寄申請。
肆、作業流程及分工
一、受理作業
1.社會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財政局、各區公所均接受郵寄申
請。
2.各區公所原住民專責櫃台負責受理原住民之申請。
3.社會局、財政局、各區公所社會課負責受理身心障礙者及低收
入單親家庭之申請。
4.如申請人欲持申請書親自向台灣銀行各營業單位申請時,身心
障礙者由社會局、財政局及各區公所社會課等於「地方政府資
格審核結果」欄加蓋合格章後交申請人,低收入單親家庭則由
社會局審核並加蓋合格章,原住民由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審核並
加蓋合格章。
二、資格審核及造冊
1.身心障礙者由社會局、財政局、各區公所社會課於收件後,依
據申請書造冊。
2.低收入單親家庭由社會局負責審核及造冊,如證件不齊或資格
不符時,社會局應逕行通知補件或退件。
3.原住民由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核及造冊。
如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時,原住民事務委員應逕行通知補件或
退件。
4.身心障礙者申請書之各收件單位,於每月二日將申請書及名冊
(含申請人自行送件)併同磁片送財政局。
三、財政局負責將身心障礙者名冊彙總一份以磁片先送社會局於每月
四日前勾稽完竣,財政局再將名冊彙總函送台灣銀行。
四、作業流程圖:
伍、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彩券經銷商原為低收入戶者,銷售公益彩券之所得將會併入家庭
總收入列計。
二、已申請並經臺灣銀行核發經銷證者勿須再申請。三、具有一種以
上申請資格身分者,可選擇任一身分申請,但不得重複申請。
四、一戶中有多人具有申請資格,如均有銷售彩券意願,則均可申請
。
五、須年滿二十歲,或滿十八歲已結婚者,年齡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
為準。
六、彩券經銷商數目不作限制,而彩券批購又採買斷方式,因此為避
免批購後滯銷造成損失,應向申請人委婉說明,審慎評估自己的
銷售能力及市場胃納後再填寫申請書。
七、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可為固定或非固定,如具有固定銷售處所者,
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無固定住所者,銷售處所則填寫臺
北市。
八、本次申請之經銷商,僅能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日後如
發行電腦彩券時,其經銷商資格將會另行規定並須另案申請。
九、本次經銷商本府僅係代為受理申請,經銷證是由臺灣銀行核發,
為簡化作業僅對證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通知補件或申復外,其
餘符合資格者均不予函復。
十、申請人應選擇往來最方便之本市臺灣銀行營業單位,屆時將由該
營業單位與申請人簽約及核發經銷證。
十一、申請書由財政局彙總送台灣銀行者,各收件單位不必加蓋資格
審核章。
柒、本案相關承辦人員除加班費依相關視定核實報支,乃於年度終了,將
視各單位之辦理情形簽辦獎懲事宜。
捌、其他
本案作業時如有疑問請洽:
一、財政部金融局專員侯立洋(電話:二五三六0七一一)、臺灣銀
行彩券部蔡主任、王高專、陳專員(電話:二五五二八八六七、
二五五三二六五八、二五五二八五0六)。
二、低收入單親家庭之認定請洽本府社會局第二科股長許金龍(電話
:二七五九七七三五)。
三、身心障礙者身分之認定請洽本府社會局第三科股長趙璟瑄(電話
:二七三○七一五七)。
四、原住民身分之認定請洽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李菊妹小姐(電話
:二七二0六00一轉三一或五九)。
五、一般性問題請洽本府財政局第三科股長徐淑慧(電話:二七二五
六二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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