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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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以伸
    張公權力,維護法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除其他法令已另有考核規定外,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
    本要點對執行催繳人員上年度行政罰鍰執行成果進行績效考核。但因
    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須經辦人員催繳,執行率即可達
    百分之百之機關或罰鍰項目,不列入考核。

三、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統計表」
    (如附表)辦理考核;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罰鍰件數執行率:當年度罰鍰已收件數÷當年度罰鍰總件數。
  (二)罰鍰金額收繳率:當年度罰鍰已收繳金額÷當年度罰鍰總金額。
  (三)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當年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件數+以前年
        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件數)÷(當年度罰鍰應收未收件數+以前
        年度罰鍰待處理總件數)。
  (四)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當年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金額+以前年
        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金額)÷(當年度罰鍰應收未收金額+以前
        年度罰鍰待處理總金額)。
  (五)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
  (六)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
    前項所稱「當年度」係指考核年度;「以前年度」則係指考核年度前
    五年為範圍。

四、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基準獎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罰鍰件數執行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
          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2.罰鍰金額收繳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
          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
          ;達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
          ;達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提高率達三%以上,未達五%者,
          嘉獎一次;達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6.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提高率達三%以上,未達五%者,
          嘉獎一次;達五%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7.未達前述獎勵標準,但當年度罰鍰件數執行率及金額收繳率均
          達八十%以上,未達八十五%者,嘉獎一次;達八十五%以上
          ,未達九十%者,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罰鍰件數執行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
          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2.罰鍰金額收繳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
          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
          ;達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
          ;達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提高率達六%以上,未達八%者,
          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6.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提高率達六%以上,未達八%者,
          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記功二次。
        7.未達前述獎勵標準,但當年度罰鍰件數執行率及金額收繳率均
          達九十%以上,未達九十五%者,記功一次;達九十五%以上
          者,記功二次。
          各機關達到前項各款獎勵項目一項以上者,以其最高獎度基準
          辦理相關有功人員獎勵事宜。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除有前條獎勵情形或年度執行情形已達第
    六點列管基準外,依下列基準懲處:
  (一)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二%以上,未達三%者或任三項
        為負成長且均達五%以上,未達六%者,申誡一次。
  (二)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三%以上,未達四%者或任三項
        為負成長且均達六%以上,未達七%者,申誡二次。
  (三)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四%以上者或任三項為負成長且
        均達七%以上者,記過一次。
    前項應懲處人員及依第四點辦理之應獎勵人員,以實際辦理考核項目
    業務之主辦、督導人員為限,倘各考核項目之業務分由多人辦理時,
    各機關應依各人辦理績效,在不超過最高獎度或懲處基準原則下,覈
    實辦理獎懲。

六、各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罰鍰執行成果填入報表,送本府財
    政局彙辦,各季執行率未達下列列管基準者,應併同上月報表填送落
    後原因及因應改進措施:
  (一)當年度件數執行率:第一季為五十%以上;第二季為六十%以上
        ;第三季及第四季為七十%以上。
  (二)以前年度件數待處理餘額:第一季為八十五%以下;第二季為八
        十%以下;第三季及第四季為七○%以下。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每季應將罰鍰執行情形彙整提送
        市政會議報告。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