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稽徵機關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 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市政府)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