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處辦理過戶移轉時,應先繳清當期(年 )及以前各期(年)使用牌照稅及其罰緩。 第十二條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所有權轉讓時,原所有人或使用人,應 於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有關過戶登記、補納 稅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