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處辦理過戶移轉時,應先繳清當期(年
  )及以前各期(年)使用牌照稅及其罰緩。
  第十二條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所有權轉讓時,原所有人或使用人,應
  於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有關過戶登記、補納
  稅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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