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凡毀壞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
  文件,持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已繳而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前項事實如發生於當期(年)規定徵稅期間前或期間內而尚未繳納稅款
  者,車輛所有人仍應繳納當期(年)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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