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毀壞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 文件,持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已繳而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前項事實如發生於當期(年)規定徵稅期間前或期間內而尚未繳納稅款 者,車輛所有人仍應繳納當期(年)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