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市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
  業用車輛,得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
  平均徵收之。
  前項使用牌照稅開徵前,稅捐處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填發使用
  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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