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 業用車輛,得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 平均徵收之。 前項使用牌照稅開徵前,稅捐處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填發使用 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