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
    勘查服務小組」,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企劃服
    務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科長及各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里辦公
    處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
    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
    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加強
    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
          用之房屋,及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7款、第 2項第 4款規定,
          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 1個月房屋稅
          ,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40日( 9月22日)提出申請;特殊個
          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三)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
          查定,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
          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
          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
          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 1日。
        2.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
          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
          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 2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
          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
          損證明(第 2款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
          稅。

三、宣導方式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
        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
        信件,積極處理民眾疑難問題。

四、報表編製
    各分處應於災害發生後 1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
    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企劃服務科為掌握稅捐
    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時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