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欠稅及罰鍰之執行,激勵執行人員工作情緒,以期提高績效,
    特訂本要點。
二、核發獎勵金,以逾越滯納期,經移送法院執行之欠稅及罰鍰,按實際
    徵起並經解庫金額為準。
三、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四、獎勵金分為特別獎勵金與勤勞獎勵金兩種,其敘獎人員如左:
(一)特別獎勵金:以直接參與欠稅執行人員為準,包括臺北地方法院財
      務法庭暨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財務法庭之書記官、執達員及本處派
      註該庭執行及配合人員。
(二)勤勞獎勵金:包括臺北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暨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財務法庭之庭長、主辦推事、主任書記官及本處主管執行業務之科
      長、審核員、股長及駐士林分院執行組領組。
五、核發特別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執行人員每單人股每月徵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不予獎勵,超過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按千分之五發
      給,超過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按千分之二.五發給,但合計獎
      勵金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仟元為限。
(二)執行人員為雙人股配置時,每股每月徵得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不
      予獎勵,超過二十萬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按千分之五發給,超
      過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按千分之三發給,但合計獎勵金金額每
      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三)本處派駐院之執行及配合人員,比照配合法院股別之徵績,發給特
      別獎勵金。
六、勤勞獎勵金之核發:
(一)財務法院之庭長、主辦推事,比照主管轄股特別獎勵金最高者,計
      算主任書記官之獎勵金比照其中推事之最低額發給。
(二)本處主管執行欠稅及罰鍰之科長、審核員、股長及駐士林分院領組
      ,比照法院庭長、推事之最高獎金發給。
七、獎勵金之具領,按當月每且實際徵起解庫金額,法院與本處人員分別
    繕具請領清冊(列明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金額、應發獎勵金金
    額、蓋章)於次月十日前送處,以憑核發。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或增刪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