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小額退稅工作簡化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所稱小額退稅係指退稅金額在壹仟元以下之退稅案件。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加強便民服務,小額退稅案件一律隨到隨辦,並以
    現金退還。

三、退稅案件由車輛所有人提出申請,經承辦人審查屬實,即繕寫退稅核
    定單送股長核定後,隨即繕造退稅清冊,由申請人在該清冊蓋章,當
    場退還現金。

四、退稅所需運轉金由退稅專戶預先撥存主辦單位所設郵政劃撥帳戶第五
    三0六九六號,每次預借金額以壹拾伍萬元為限。

五、主辦單位每月結報一次,以退稅清冊分送會計室記帳及第四科統計劃
    退,劃退稅款存入前條所列帳戶。

六、每月結報後之退稅申請書及清冊乙份合訂裝冊加簽送本處總收文掛號
    歸檔,永久保存以備查核。

七、本補充規定報請財政局核定後實施。